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1,聲,1176,2022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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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17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郭鎧菘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傷害案件(111年度訴字第639號),聲請付與卷證影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鎧菘於預納費用後,准予付與本院一一一年度訴字第六三九號案件如附表所示之卷宗資料影本及錄影檔案光碟,但涉及郭鎧菘以外之人之個人資料部分,應予隱匿。

持有該卷證資料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並禁止再行轉拷利用。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郭鎧菘聲請付與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39號卷宗,請求准許付與聲請人及受訊問人潘家偉、吳秀凰、潘雯靜、盧朝鴻、吳秀容於民國110年2月26日至111年10月31日之警詢、偵訊筆錄,及上揭人等之警偵訊錄音錄影光碟,暨起訴書證據清單所載之全部筆錄之卷證資料影本(扣除上揭人等之警偵訊筆錄,其聲請範圍尚包含告訴人王璿瑜警偵訊筆錄,及同案被告王學敬之偵訊【詢】筆錄),以及卷內本案現場監視器錄影影像光碟等語。

二、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

被告於審判中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

但有前項但書情形,或非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者,法院得限制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持有第1項及第2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復為同條第5項明定。

又被告聲請法院付與卷證影本,應向法院提出聲請狀,載明聲請付與卷證影本之範圍,並簽名或蓋章;

前項所稱卷證影本,包括翻拍證物之照片、複製電磁紀錄及電子卷證等複本,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2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因傷害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639號案件審理中。

茲聲請人具狀向本院調閱上述案號案件如附表所示之卷宗資料及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光碟,本院審酌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卷證資料皆與聲請人被訴事實有關,聲請人並已敘明其聲請之目的係為明瞭案件情形,揆諸上開說明,為保障被告獲悉卷內資訊之權利,並符便民之旨,就卷內與被告被訴事實有關、業就證人盧朝鴻、吳秀容、潘雯靜、同案被告即告訴人潘家偉、同案被告即證人吳秀凰、同案被告王學敬、告訴人王璿瑜之個人資料及身分去識別化(不含姓名)部分,並無足以妨害另案偵查或涉及當事人、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等情事,亦無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准許被告於預納費用後,交付本案限制閱覽部分以外之警詢、偵查及本院卷宗資料影本及監視器錄影檔案光碟(如附表所示)。

並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5項規定,諭知持有該卷證內容之人,就取得之筆錄及監視器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㈡涉及被告以外之人之個人資料部分(如警偵訊筆錄或刑事案件報告書所載之告訴人、證人年籍等告訴人及證人身分文件或其他卷內非被告之人之年籍資料),因屬被告以外之人之隱私範圍,且與被告本案防禦權之行使無涉,自無使被告知悉之必要,應予隱匿。

㈢至聲請人另聲請交付本案聲請人、證人盧朝鴻、吳秀容、潘雯靜、同案被告即告訴人潘家偉、同案被告即證人吳秀凰之警偵訊錄音錄影光碟,因該部分卷證內容,所涉聲請人以外之人個人資料未經去識別化,所涉及聲請人、聲請人以外之人之庭訊影音,技術上無法將該等數位影音檔案涉及個人資料部分割裂分離或遮隱,難以避免訴訟外之非正當目的使用之發生,復考量該等影音所涉內容,已有前述筆錄內容可資被告閱覽、獲悉,不致於妨害聲請人之卷證資訊獲知權,是聲請人所為此部分聲請,已難認係防禦權行使所必要,應予駁回。

又倘此部分經限制閱覽或庭訊影音,確實有訴訟上告知、提示卷證內容之必要,抑或是就該部分內容經聲請人認有進行調查之必要,本院將另於審理期日中當庭提示,或以其他適當形式使其獲悉該部分之內容,俾能兼顧聲請人之防禦權行使或伸張,附此說明。

四、末查,繳納費用部分,核屬司法行政程序應辦理事項,應由相關業務負責人依法辦理,併此說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李松諺
法 官 楊孟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季鴻
附表:
編號 付與卷宗名稱 類型 1 聲請人110年2月27日警詢筆錄(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枋警偵字第11030458700號卷【下稱警卷】第19至23頁) 卷證影本 2 聲請人110年3月26日、同年9月9日、同年11月25日、111年3月3日偵訊(詢)筆錄(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軍偵字第31號卷【下稱軍偵卷】第15、16頁;
110年度調偵字第489號卷【下稱調偵卷】第35至38、67至71頁;
111年度偵字第3105號【下稱偵卷】第23至26頁) 卷證影本 3 同案被告即告訴人潘家偉110年2月26日警詢筆錄(警卷第5至8頁) 卷證影本 4 同案被告即告訴人潘家偉110年3月26日、同年9月9日、同年11月25日、111年3月3日偵訊(詢)筆錄(軍偵卷第15、16頁;
調偵卷第35至38、67至71頁;
偵卷第23至26頁) 卷證影本 5 同案被告即證人吳秀凰110年2月26日、110年3月5日警詢筆錄(警卷第11至17頁) 卷證影本 6 同案被告即證人吳秀凰110年3月26日、同年9月9日、111年3月3日偵訊筆錄(軍偵卷第15、16頁;
調偵卷第35至38頁;
偵卷第23至26頁) 卷證影本 7 證人潘雯靜110年11月4日偵詢筆錄(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他字第2241號卷【下稱他卷】第15至17頁) 卷證影本 8 證人盧朝鴻110年12月23日偵詢筆錄(調偵卷第107至109頁) 卷證影本 9 證人吳秀容110年11月4日偵詢筆錄(他卷第15至17頁) 卷證影本 10 同案被告王學敬110年11月25日、111年3月3日偵訊(詢)筆錄(調偵卷第67、68、70頁;
偵卷第23至26頁) 卷證影本 11 告訴人王璿瑜110年2月27日警詢筆錄(警卷第25至28頁) 卷證影 本 12 告訴人王璿瑜110年10月7日偵詢筆錄(調偵卷第45至47頁) 卷證影本 13 現場監視器錄影檔案「CH04_00000000000000」(光碟上註明「1.監視器」;
光碟置於偵卷卷底之證物袋內)。
錄影檔案光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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