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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230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顏振合
(現於法務部○○○○○○○○○○○執 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藥事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顏振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振合因藥事法案件,業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受刑人於民國109年12月3日入監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期間插接執行另案觀察勒戒37日(期間自110年7月21日至110年8月27日),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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