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1,聲,170,202202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信夫



具 保 人 林孟樺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0年度執字第2900號、111年度執聲沒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孟樺繳納之保證金共新臺幣參拾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孟樺因被告陳信夫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分別經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0萬元、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

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陳信夫前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分別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20萬元、10萬元,由具保人林孟樺分別於民國108年8月9日、108年8月30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

又被告因前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972號判決判處罪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1539號部分撤銷改判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等情,有本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影本、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影本、上述各案號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參。

㈡案經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執行,並囑託臺灣高雄地方檢察 署(下稱高雄地檢署)代為執行,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 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且具保人經高雄地檢署檢察 官通知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等情,有高雄地檢署執行傳票 及送達證書影本、具保人之通知函暨送達證書、拘票、報告 書、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等件在卷可稽。

又被告及 具保人收受前述通知迄今均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此有被告 之矯正個案資料查詢結果、前案紀錄表、2人之臺灣高等法院 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存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 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 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鍾錦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