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1,聲,180,2022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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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潘建邦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2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建邦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一一O年度訴字第二二七號案件於民國一一O年九月九日準備程序期日、一一O年十一月十日審判期日、一一O年十二月八日審判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持有上開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潘建邦(下稱被告)為核對筆錄內容,爰聲請交付全部開庭錄音檔案等語。

二、經查,被告係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27號案件之當事人,且已敘明其聲請理由係為核對筆錄等情,該案亦無涉及國家機密、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營業秘密等情形,爰准許被告於繳納相關費用後,付與如主文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另上開交付之法庭錄音光碟,持有該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另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就許可交付之法庭錄音內容,為適當之加密措施,並為禁止轉拷之限制利用措施。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黃虹蓁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鴻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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