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1,聲,411,2022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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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11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旭弘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旭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旭弘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106年3月4日入監執行有期徒刑6年,嗣經法務部於111年5月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9599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涂裕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簡慧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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