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1,自,2,2022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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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自字第2號
自 訴 人 張偉達


上列自訴人自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將委任狀送達本院。

理 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

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明定,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自訴人於民國111年2月22日提起本件自訴,並未委任律師行之,其自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之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委任之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則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李宛臻
法 官 林敬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呂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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