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1,訴,160,20240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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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建宇


選任辯護人 郭峻豪律師
魏志勝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建宇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蘇建宇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沈婷勻
法 官 陳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佳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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