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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4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正順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就被告於109年10月29日前某日時持有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部分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錢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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