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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23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俊廷
選任辯護人 吳春生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9942、118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查被告葉俊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6日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張雅喻
法 官 林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送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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