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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11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昭順
指定辯護人 陳鈺歆律師(義務辯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1442號、111年度偵字第34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審判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298條規定:第294條第1項、第2項及第295條至第297條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
二、經查:㈠本案被告王昭順前因疾病不能到庭,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規定,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裁定停止審判。
㈡惟被告王昭順已於113年1月1日死亡,有其個人除戶資料附卷可佐(本院卷第257頁),原停止審判原因已消滅,依上規定自應撤銷停止審判裁定而繼續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潘郁涵
法 官 詹莉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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