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1,金簡,136,202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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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金簡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文志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緝字第605、606號)暨移送併案審理(111年度偵字第5549、7255、7501、7474、7905、7910、7915、8171、8217、8984、9886、11015、10378、11135號、111年度偵緝字第607、608、609、610、611、612、613、614、615、616、617、6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文志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王文志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件二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二、證據(三)欄關於「林宜珊」之記載應更正為「林宜姍」;

二、證據(十)欄關於「告訴人」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害人」;

另證據部分補充「告訴人吳美君之警詢筆錄、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憑據(見111偵字5548號卷第8、13、75頁)」外,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一、二、三、四、五、六)。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一般洗錢罪。

㈡又被告提供其第一商業銀行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暨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予他人供詐欺及洗錢犯罪使用,經詐欺集團成員分別用以詐取33名被害人及告訴人(詳如附表)之財物,係以客觀上之1個幫助行為,幫助他人侵害不同被害人及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屬一行為觸犯數個詐欺取財罪之同種想像競合犯,又被告以上開1幫助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之犯行,因而同時該當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一般洗錢罪,為異種想像競合犯,以上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

㈢至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部分(111年度偵字第5549、7255、7501、7474、7905、7910、7915、8171、8217、8984、9886、11015、10378、11135號、111年度偵緝字第607、608、609、610、611、612、613、614、615、616、617、618號)之犯罪事實【其中111年度偵字第5548號(嗣因通緝並緝獲後改分111年度偵緝字第612號)卷內被害人實為附表編號33之吳美君,其就附表編號33被詐騙部分亦已表示要提出告訴】,因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起訴)部分,均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本院自得一併審究,附此敘明。

㈣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5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就本案犯罪事實,已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是就其所犯幫助一般洗錢罪,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

又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情節顯較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正犯為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被告有前揭2種減輕事由,爰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輕之。

㈤爰審酌被告係成年且智識成熟之人,理應知悉國內現今詐騙案件盛行,竟仍率爾提供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他人使用,而幫助他人向多達33名被害人及告訴人詐欺取財,致其等受有相當之財產損害,並使不法之徒藉此輕易製造金流斷點,致使檢警難以追查緝捕,助長詐欺犯罪之猖獗,所為實應非難;

另考量被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然未能與告訴人及被害人達成和解或適度賠償損失之犯後態度,兼衡其前科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之動機、手段、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又本件被告所犯之罪,法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不符易科罰金之要件,是不併為易科罰金之宣告,惟仍得依刑法第41條第3項規定,待判決確定後依法向執行檢察官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併此敘明。

三、至告訴人及被害人匯入本案帳戶之金額,固可認係本案位居正犯地位之人所取得之犯罪所得,惟卷內尚無證據可認被告有取得上開犯罪所得或與正犯朋分之情形,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妍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陳妍萩、張鈞翔移送併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簡易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 騙 方 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1 呂榮城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2日起,訛向呂榮城邀約投資,致呂榮城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被告上揭帳戶。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以莊國詳先前在網路購物,送貨簽單誤執為由,要求其依指示配合操作刪除連續扣款,莊國詳因而陷於錯誤」應予更正) 110年11月17日12時21分許 同日12時25分許 同日12時27分許 同日12時42分許 10萬元 5萬元 5萬元 3萬元 2 郭念魯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日起,訛向郭念魯表示股市將跌,需拋售股票云云,致郭念魯陷於錯誤,遂依指示陸續匯款,其中1筆匯款至被告上揭帳戶。
110年11月18日10時7分許 28萬元 3 楊景鴻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間起,訛向楊景鴻邀約投資虛擬貨幣云云,致楊景鴻陷於錯誤,遂依指示陸續匯款,其中2筆匯款至被告上揭帳戶。
(併辦意旨書誤載為「其中1筆匯款」應予更正) 110年11月8日16時1分許(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時58分許應予更正) 110年11月8日10時33分許(併辦意旨書漏載) 1萬元 1萬元(併辦意旨書漏載) 4 胡進財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間起,訛向胡進財邀約投資股票,並需加入某網站會員,以操作股票買賣云云,致胡進財陷於錯誤,遂依指示陸續匯款,其中1筆匯款至被告上揭帳戶。
110年11月8日10時06分許 5,000元 5 林育正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間起,訛向林育正邀約投資股票,並需加入某網站會員,以操作股票買賣云云,致林育正陷於錯誤,遂依指示陸續匯款,其中1筆匯款至被告上揭帳戶。
110年11月8日10時33分許(併辦意旨書誤載為34分應予更正) 2萬元 6 林彥儒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間起,訛向林彥儒邀約投資股票云云,致林彥儒陷於錯誤,遂依指示陸續匯款,其中1筆匯款至被告上揭帳戶。
110年11月8日12時49分許 5,888元 7 曾錦勝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間起,訛向曾錦勝邀約投資股票云云,致曾錦勝陷於錯誤,遂依指示陸續匯款,其中1筆匯款至被告上揭帳戶。
110年11月8日14時39分許 8,888元 8 李宜姍 (併辦意旨書誤載為「李宜珊」為應予更正)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日起,訛向李宜姍邀約投資,且須支付投資稅云云,致李宜姍陷於錯誤,遂依指示陸續匯款,其中1筆匯款至被告上揭帳戶。
(併辦意旨書誤載為「李宜珊」為應予更正) 110年11月9日10時31分許 30萬元 9 林國勝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間起,經由通訊軟體結識林國勝,陸續訛向林國勝邀約投資云云,致林國勝陷於錯誤,遂依指示陸續匯款,其中1筆匯款至被告上揭帳戶。
(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10年月間」為應予更正) 110年11月9日10時53分許 6萬6,000元 10 黃榮彰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間起,訛向黃榮彰邀約投資股票云云,致黃榮彰陷於錯誤,遂依指示陸續匯款,其中1筆匯款至被告上揭帳戶。
110年11月9日11時11分許 1萬2,888元 11 林碧英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間起,訛向林碧英邀約投資股票云云,致林碧英陷於錯誤,遂依指示陸續匯款,其中1筆匯款至被告上揭帳戶。
110年11月10日14時22分許 1萬1,800元 12 江麗雯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間起,訛向江麗雯邀約投資金融商品云云,致江麗雯陷於錯誤,遂依指示陸續匯款,其中1筆匯款至被告上揭帳戶。
110年11月12日13時20分許 1萬元 13 林金鳳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間起,訛向林金鳳邀約投資股票云云,致林金鳳陷於錯誤,遂依指示陸續匯款,其中1筆匯款至被告上揭帳戶。
110年11月12日13時51分許 2萬1,800元 14 李昌隆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間起,假冒投資軟體之客服人員,訛向李昌隆表示需註冊新帳號投資云云,致李昌隆陷於錯誤,遂依指示陸續匯款,其中1筆匯款至被告上揭帳戶。
110年11月12日14時37分許 16萬元 15 楊晟賢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間起,訛向楊晟賢邀約投資股票云云,致楊晟賢陷於錯誤,遂依指示陸續匯款,其中1筆匯款至被告上揭帳戶。
110年11月15日10時13分許 6,000元 16 陳水波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間起,訛向陳水波邀約投資股票云云,致陳水波陷於錯誤,遂依指示陸續匯款,其中1筆匯款至被告上揭帳戶。
110年11月15日11時45分許(併辦意旨書誤載為46分應予更正) 2萬8,888元 17 劉俊麟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間起,訛向劉俊麟邀約投資股票云云,致劉俊麟陷於錯誤,遂依指示陸續匯款,其中1筆匯款至被告上揭帳戶。
110年11月15日15時54分許(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4時30分應予更正) 10萬元 18 郭春桃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間起,訛向郭春桃邀約投資股票云云,致郭春桃陷於錯誤,遂依指示陸續匯款,其中1筆匯款至被告上揭帳戶。
110年11月16日20時57分許 6,000元 19 黃漢偉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間起,訛向黃漢偉邀約投資虛擬貨幣云云,致黃漢偉陷於錯誤,遂依指示陸續匯款,其中1筆匯款至被告上揭帳戶。
110年11月17日15時29分許 24萬元 20 胡祖聖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間起,訛向胡祖聖邀約投資股票云云,並以小額獲利回饋,取信胡祖聖,致胡祖聖誤信為真,依指示陸續匯款至被告上揭帳戶。
110年11月17日19時59分許 110年11月17日20時7分許 110年11月19日18時46分許 110年11月19日18時59分許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21 黃怡文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間起,訛向黃怡文邀約投資虛擬貨幣云云,致黃怡文陷於錯誤,遂依指示陸續匯款,其中1筆匯款至被告上揭帳戶。
110年11月18日10時13分許 5萬元 22 程和旗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間起,訛向程和旗可提供內線消息而邀約投資云云,致程和旗陷於錯誤,遂依指示陸續匯款,其中1筆匯款至被告上揭帳戶。
110年11月18日11時13分許(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0時18分應予更正) 8,000元 23 楊松燁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間起,訛向楊松燁邀約投資虛擬貨幣云云,致楊松燁陷於錯誤,遂依指示陸續匯款,其中1筆匯款至被告上揭帳戶。
110年11月19日10時46分許 84萬1,500 元 24 張晉晏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間起,訛向張晉晏邀約投資股票云云,致張晉晏陷於錯誤,遂依指示陸續匯款,其中1筆匯款至被告上揭帳戶。
110年11月19日11時許 6,000元 25 張安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間起,訛向張安邀約投資虛擬貨幣云云,致張安陷於錯誤,遂依指示陸續匯款,其中1筆匯款至被告上揭帳戶。
110年11月19日15時10分許 3萬元 26 劉蓉芬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間起,訛向劉蓉芬邀約投資股票云云,致劉蓉芬陷於錯誤,遂依指示陸續匯款,其中1筆以現金匯款至被告上揭帳戶。
110年11月19日15時11分許 1,000元 27 洪安又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中旬某日起,訛向洪安又邀約投資股票、外匯等金融商品,期間為取信洪安又,佯稱有獲利可以出金云云,致洪安又陷於錯誤,遂依指示陸續匯款,其中1筆匯款至被告上揭帳戶。
110年11月18日11時47分許 30萬元 28 陳俊槐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26日起,訛向陳俊槐邀約加入以國際期貨交易平台為主題之LINE社群軟體好友後,續邀陳俊槐下載相關操作軟件,並佯稱需依指示匯款云云,致陳俊槐陷於錯誤,依指示陸續匯款,其中1筆匯款至被告之上揭帳戶。
110年11月16日12時43分許 26萬5,088元 29 劉宜嘉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15日起,訛向劉宜嘉邀約加入以股票投資顧問公司為主題之LINE社群軟體好友後,續邀劉宜嘉下載相關操作軟件,並佯稱需依指示匯款云云,致劉宜嘉陷於錯誤,依指示陸續匯款,其中1筆匯款至被告之上揭帳戶。
110年11月18日11時8分許 68萬元 30 陳敬尚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間起,訛向陳敬尚邀約加入投資網站,向陳敬尚佯稱需依指示匯款云云,致陳敬尚陷於錯誤,依指示陸續匯款,其中1筆匯款至被告之上揭帳戶。
110年11月10日14時31分許 20萬元 31 吳明叡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8日起,訛向吳明叡邀約加入以投資股票為主題之LINE社群軟體好友後,向吳明叡佯稱需依指示匯款云云,致吳明叡陷於錯誤,依指示陸續匯款,其中3筆匯款至被告之上揭帳戶。
110年11月19日11時29分許 同日11時42分許 同日12時16分許 5萬元 5萬元 2萬元 32 薛麗娟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間起,以「信達投顧人員林美琪」之名義加入被害人薛麗娟之LINE群組並誆稱:可報幾支明牌股票給薛麗娟投資云云,致薛麗娟陷於錯誤,依指示陸續匯款,其中1筆匯款至被告之上揭帳戶。
110年11月17日13時56分許 130萬元 33 吳美君(併辦意旨書漏載)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中旬某日起假冒投顧機構,訛向吳美君表示只要繳交會員費入會,可幫忙投資獲利云云,致吳美君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被告上揭帳戶。
110年11月9日17時26分許 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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