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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256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信男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吳昭億
法 官 陳茂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宛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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