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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89號
原 告 顏翊安 住○○市○○區○○○街00號 被
告 鄭吉宏 住屏東縣○○鄉○○街000巷0號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70號,即本院111年度金簡字第7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吳昭億
法 官 曾思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盧建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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