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1,附民,234,202205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234號
原 告 傅建民

被 告 黃燕民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2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錢毓華
法 官 李宛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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