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1,附民,26,202202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林啟盛

被 告 柯麒龍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 年度易字第212 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訟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柯麒龍被訴之毀損案件(本院110 年度易字第212號),業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2 月16日諭知被告被訴毀損無罪之判決,有判決書1 份附卷可佐。

茲因原告林啟盛為被害人,已於111 年1 月12日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復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本院110 年度易字第212號案件111 年1 月12日審判筆錄),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錢毓華
法 官 李宛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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