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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343號
附民原告 陳柯絹仔
陳茂森
陳茂盛
陳素貞
附民被告 蔡宥銘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86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80號過失致死之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吳昭億
法 官 陳茂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宛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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