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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41號
附民原告 林清山
附民被告 林志勲
上列被告因民國111年度附民字第41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楊孟穎
法 官 李松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孟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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