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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411號
原 告 蔡蕙濨
被 告 顏妤萱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0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顏妤萱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審理後,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茲因被告經本院諭知無罪在案,然原告請求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移送民事庭(見附民卷第13頁),爰依前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李松諺
法 官 楊孟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季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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