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1,附民,593,2023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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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593號
原 告 張淑華


被 告 劉毓琳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刑事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25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林育賢

法 官 張雅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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