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1,附民,6,202205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鍾明叡

被 告 陳錦毅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2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黃虹蓁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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