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1,附民,623,2022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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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623號
原 告 梁芳瑀

被 告 林致佑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原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218號,嗣經依簡易程序審理,改分為111年度金簡字第21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林育賢
法 官 錢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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