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1,附民,825,202403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825號
原 告 蔡宜憲
被 告 鍾偉凡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441號,即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11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黃郁涵
法 官 曾思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盧建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