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易字第168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韓立豪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112年9月1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號「『111年度』交易字第168號」均更正為「『112年度』交易字第168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號欄雖均記載為「111年度」,然此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案情與判決本旨,爰依上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曾思薇
法 官 黃郁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