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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342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鳳貴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8196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案號:112年度交簡字第996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分別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所明定。
三、經查,本案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8月3日聲請本院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8月17日繫屬本院,惟被告於本案繫屬本院後之同年月27日死亡等情,此有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本院收文日期章戳印、卷附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等在卷可查,揆諸上述,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博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8196號
被 告 林鳳貴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鳳貴於民國112年5月29日16時許,在屏東縣九如鄉榮泉街之鹽酥雞攤位飲用保力達藥酒後,可預見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
嗣於同日16時10分許,行經九如鄉榮泉街時,因逆向行駛為警攔查,因其身上散發酒味,經警當場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於同日16時18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2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鳳貴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隊刑事案件報告單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又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貴院以108年度交簡字第2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8年9月9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有卷附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為憑,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檢 察 官 鄭 博 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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