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2,交簡,1471,2024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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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交簡字第1471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明聖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調偵字第9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甲○○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㈡又被告於肇事後,於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未報明肇事人即被告姓名,處理人員前往傷者就醫之醫院處理時,被告在場,當場承認為肇事人,並願接受裁判乙節,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在卷可查(見警卷第47頁),堪認符合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駕車上路,本應謹慎注意遵守交通規則,以維護其他用路人之安全,竟疏未應注意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先行,因而肇致本件車禍事故,使告訴人乙○○受有傷害之結果,所為實不足取;

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又被告雖有意願與告訴人調解,然雙方意見不一致而調解不成立(惟是否願與被告調解,本即為告訴人之權利及其可自行斟酌之事項),尚非拒不賠償之犯後態度,兼衡告訴人就本件車禍之發生,亦有未隨時注意車前狀況並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之過失,暨考量告訴人所受傷害、被告自述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錢鴻明、檢察官邱瀞慧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簡易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調偵字第918號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上午6時38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屏東縣潮州鎮延平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屏東縣潮州鎮延平路與中正路之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於前開交岔路口貿然左轉欲駛入中正路,適有乙○○(00年0月生,真實姓名詳卷)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路段由北往南方向行駛,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依當時狀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隨時注意車前狀況,並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雙方閃避不及而發生擦撞,致乙○○受有左、右手肘、左膝及左側腰部擦傷之傷害,甲○○則受有胸部及左手背挫傷、右手小指及雙膝蓋擦傷之傷害(乙○○涉有過失傷害非行之部分,另案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審理中)。
甲○○於肇事後,於未經具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主動向據報到場處理事故之警員坦承為肇事人。
二、案經乙○○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及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相符,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2張、現場暨車損照片15張、告訴人傷勢照片11張及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澎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屏澎區0000000號案鑑定意見書1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又依卷附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被告發生上開交通事故後,於警獲報到場處理時,仍留待現場並未離去,且於警方尚未知悉何人為肇事者時,主動坦承與告訴人於前揭地點發生交通事故,應符合自首要件,請審酌是否依刑法第62條前段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檢 察 官 錢鴻明
檢 察 官 邱瀞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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