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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9號
附民原告 吳巫生妹 年籍住址詳卷
附民被告 潘龍雄 年籍住址詳卷
本件原告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上字第35號),對上列被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粘凱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嘉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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