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2,交簡附民,9,2023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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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李沛潼

訴訟代理人 鄭楓丹律師
被 告 蕭薔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168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粘凱庭
法 官 涂裕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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