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2,交重附民,21,2023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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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吳嘉章
林素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純青律師
被 告 林富田
中友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凱弘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54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沈婷勻
法 官 陳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佳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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