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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8號
原 告 陳志宏 住屏東縣○○鄉○○街000號
詹綉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陶德斌律師
被 告 聖利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忠永
被 告 鄭棟和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10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李松諺
法 官 楊孟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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