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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25號
原 告 林彰彬
附民被告 蔡明峰
黃稦弘
陳瑞芬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157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楊孟穎
法 官 陳莉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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