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38號
原 告 許淑雲
被 告 紀雪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字第10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謝慧中
法 官 黃虹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恩慈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