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205號
原 告 陳冠霖
被 告 楊子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331號、113年度交簡字第5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吳品杰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