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2,交附民,21,2023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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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楊穎光
孫瑜濃
被 告 徐峻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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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代 表 人 黃坤泉
上列被告2人因民國112年度交簡字第76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2人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吳品杰
法 官 粘凱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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