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2,交附民,229,2024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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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229號
原 告 黃才銘
送達代收人 李芷庭
被 告 鍾潤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37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陳莉妮
法 官 李松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孟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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