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37號
原 告 沈晃慶
被 告 王慶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61號,後改分112年度交簡字第730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陳政揚
法 官 蕭筠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顏子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