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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44號
原 告 許敏蓉
被 告 陳國勝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1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則主張:其並無檢察官起訴之犯行等語。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公共危險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交訴字第13號判決無罪在案,有該案刑事判決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曾思薇
法 官 吳昭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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