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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緝字第2號
原 告 利立魁
訴訟代理人 宋國城律師
被 告 陳可頡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交易緝字第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經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首揭規定之意旨,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蕭筠蓉
法 官 沈婷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張語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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