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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易字第19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育芬
選任辯護人 邱佩芳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3637號、112年度偵字第9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杜育芬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錢毓華
法 官 張雅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盧姝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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