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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選訴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德如
選任辯護人 江沛錦律師(法扶律師)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謝弘章
被 告 包阿英
選任辯護人 賴昌榮律師
被 告 董春玉
陳華美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黃偉倫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裁判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雖有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惟經核係關於應沒收款項數額計算之顯然錯誤,然原先主文之記載已逕引用各如原判決附表三所示之款項為沒收標的(詳如原判決附表四編號1),此部分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述說明,爰依檢察官之聲請,裁定刪除如附表「原判決後內容」欄所示之記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張雅喻
法 官 林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王雅萱
附表:
原判決位置 原判決內容 備註 理由欄、七、㈠、⒉ 共計7萬9000元, 113年4月10日更正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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