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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34號
原 告 涂佳卉
被 告 張晉輔
吳孟韋 籍設高雄市○○區○○路000號(即高雄 ○○○○○○○○大樹辦公處)
林星維
潘瑞祥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112年度原訴字第1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吳昭億 法 官 黃虹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諾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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