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2,原附民,61,202309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61號
原 告 江玉玲
被 告 謝婷萱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原金簡字第4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吳昭億
法 官 黃虹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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