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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峻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宋峻瑋前因販賣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307號審理後,雖判處被告罪刑,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1107號上訴駁回確定,惟均認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無證據證明與被告販賣毒品犯行相關而未諭知沒收銷燬,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110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另被告民國110年8月15日為警查獲前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因犯罪嫌疑不足,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0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以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書、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警方以毒品簡易快速篩檢試劑檢驗,呈嗎啡、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初步檢驗結果報告表、檢驗結果照片等件在卷可憑,足見上開扣案之毒品吸食器3支含有極微量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衡情已難以析離,亦無析離實益,爰視同第一、二級毒品整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經警方以毒品簡易快速篩檢試劑檢驗,呈嗎啡陽性反應,有初步檢驗結果報告表、檢驗結果照片等件在卷可憑,足見上開扣案之毒品殘渣袋1個含有極微量之海洛因殘渣,衡情已難以析離,亦無析離實益,爰視同第一級毒品整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㈣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毒品吸食器 3支 2 毒品殘渣袋 1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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