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2,單禁沒,259,2024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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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59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鈺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898號),聲請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2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扣案如附表編號四至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明文定之,且參照刑法第40條第3項之立法理由,因沒收修正後已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故宣告不必然須附隨於裁判為之,若犯罪行為人因死亡、曾經判決確定、刑法第19條等事由受不起訴處分或不受理、免訴、無罪判決者,或因刑法第19條、疾病不能到庭而停止審判者及免刑判決者,均可單獨宣告沒收之。

三、經查:㈠被告賴鈺凱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5號等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6月28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又被告本件於112年5月22日14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係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所為,而為前開觀察、勒戒效力所及,因而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898號予以簽結等情,有前揭刑事裁定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112年8月25日檢察官簽呈等件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19日報告編號3530D007號成分鑑定報告等件在卷可憑,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因與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甲基安非他命,一併諭知沒收銷燬。

至檢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經警以聯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毒物原物二合一測試劑檢驗後,均呈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簡易快速篩檢試劑結果書、檢驗結果照片等件在卷可佐,足見上開扣案物均含極微量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衡情已難以分析剝離,亦無析離實益,爰均視同第二級毒品整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㈣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經警以聯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毒物原物二合一測試劑檢驗後,呈嗎啡、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簡易快速篩檢試劑結果書、檢驗結果照片等件在卷可憑,足見上開扣案物含有極微量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衡情已難以析離,亦無析離實益,爰視同第一、二級毒品整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綜上,本件聲請人上述部分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㈤至聲請意旨所載扣案如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物,經送往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驗,未檢出法定毒品成分,固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19日成分鑑定報告(報告編號:3530D008、3530D009)等件在卷可憑;

惟被告於警詢時自承如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物為其所有並與編號1毒品一起自他人處取得等【見內警偵字第1123121500號卷被告112年5月23日第二次調查筆錄第4頁】,則該等物品當亦有促使犯罪實現之特性,應屬符合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且得單獨宣告沒收之物;

雖聲請意旨誤引法條,法院仍得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予以裁定宣告沒收,爰由本院補充漏引之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逕予沒收。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1只,淨重0.0967公克,驗餘重量0.0907公克。
鑑定結果:白色結晶1包,經檢驗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 玻璃球 2個 3 安非他命吸食器 1組 4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1只,淨重1.2067公克,驗餘重量1.1980公克。
鑑定結果:白色結晶1包,經檢驗未發現含法定毒品成分 5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1只,淨重0.1814公克,驗餘重量0.1756公克。
鑑定結果:白色結晶1包,經檢驗未發現含法定毒品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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