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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43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世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3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扣案如附表編號二至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翁世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71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又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2年度毒抗字第137號裁定抗告駁回而確定,執行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2年9月21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86、1272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256號等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各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為警於同一時地搜索被告扣得物品,其中1支經警方以毒品簡易快速篩檢試劑抽驗,呈嗎啡、海洛因陽性反應,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簡易快速篩檢試劑結果書、毒品初步檢驗報告書、檢驗結果照片等件在卷可參,可認上開扣案之海洛因捲菸5支均含有極微量之海洛因殘渣,衡情已難以析離,亦無析離實益,爰視同第一級毒品整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並供其施用海洛因所用乙節,除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外,並據被告於偵訊中自承在卷(見112年度毒偵字第1272號卷第8頁反面),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㈣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1 海洛因捲菸 5支 2 毒品吸食器 4組 3 注射針筒 3支 4 磅秤 1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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