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2,單聲沒,64,2024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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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64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利姮昀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0年度緩字第110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3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件附表一編號1至11、13至22、24至34、38至45、48及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利姮昀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續字第46號(聲請書誤載為「110年度偵字第46號),應予更正」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民國110年8月17日起至111年8月16日止,被告業已履行緩起訴條件,且緩起訴期間屆滿而未經撤銷該緩起訴處分等情,業據本院核閱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110年度緩字第1108號卷宗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無訛。

㈡又扣案如附件附表一編號1至11、13至22、24至34、38至45及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屬未經商標權人授權使用之仿冒註冊商標之物品,此有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鑑定證明書、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寶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暨證明書、盧森堡商普瑞得有限公司鑑定書、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產品鑑定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鑑定報告書、圓創品牌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香港商東友企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商品鑑定報告書等件附卷可稽。

準此,上開物品既係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

另扣案如附件附表一編號48所示之物,係被告所獲之犯罪所得,業據其於警詢及偵訊時供承在卷,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憑,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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