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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麗麗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緩字第6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3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件附表一編號1至31、附件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李麗麗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9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民國111年10月13日起至112年10月12日(聲請書誤載為「112年11月12日期滿未經撤銷」,應予更正)止,被告業已履行緩起訴條件,且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等情,業據本院核閱該緩起訴處分書、112年度緩字第65號卷宗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無訛。
㈡又扣案如附件附表一編號1至30、附件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屬未經商標權人授權使用之仿冒註冊商標之物品,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搜索扣押筆錄、貞觀法律事務所109年9月4日、109年10月28日、110年2月9日、110年2月19日、110年2月26日、110年3月2日、110年8月25日鑑定報告書、萬國法律事務所110年8月4日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Sumikkogurashi(角落小夥伴)鑑定報告書及侵權市值表、寶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聲明書及鑑定報告、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110年11月10日函及產品鑑定書、恆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鑑定證明書、香港商鵬衛齊服飾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鑑定報告等件附卷可稽。
準此,上開扣案物既係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
另扣案如附件附表一編號31所示之物,係被告本件犯行所獲之犯罪所得,業據其於警詢及偵訊時供承在卷(見警卷第12頁、偵卷第19頁反面),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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