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2,易,1028,20240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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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10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家池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5日所為112年度易字第102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家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何家池(下稱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5日以112年度易字第1028號判決判處有罪在案,該判決於113年2月2日經本院囑託監所長官送達被告,由被告本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被告不服該判決而於112年2月6日向監所長官提出刑事上訴狀(本院於112年2月13日收受,有本院收文章可憑),惟上開刑事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法自有未合。

茲依上開規定,限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郁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廖苹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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