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2,易,1070,202401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1070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毒偵字第14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4條、第291條定有明文。

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以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嘉慶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