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121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温春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毒偵字第618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112年度易字第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温春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經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錢毓華
法 官 張雅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盧姝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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