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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802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永昌
葉財助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585號、112年度偵字第9047號、第91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壹佰壹拾參年參月拾參日下午肆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2年度易字第802號重利案件,原訂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宣判,然法官因病致無法依照原訂期日進行宣判,爰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昭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秀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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